http://scholars.ntou.edu.tw/handle/123456789/26557| 標題: | 船舶所有人於海商法第62條、第69條及第70條第2項之解釋 | 作者: | 饒瑞正 | 公開日期: | 十一月-2025 | 出版社: | 元照出版公司 | 卷: | 277 | 起(迄)頁: | 21-23 | 來源出版物: | 月旦法學教室 | 摘要: | 甲為我國籍貨櫃船「長輝輪」船舶所有權人與乙訂有光船租賃契約(bareboat charter)。乙於租賃期間經營船舶運送業,將「長輝輪」布署於遠東至美西往返固定航線。乙復與丙就貨物一批訂定固定航線貨物運送契約,從洛杉磯港至高雄港。受僱於乙的值班船副丁因不適任而操船過失致船舶擱淺及該批貨物毀損。試問:甲是否為海商法第62條適航性義務、第69條法定免責事由及第70條第2項單位限責權之適用主體? |
URI: | http://scholars.ntou.edu.tw/handle/123456789/26557 | DOI: | 10.53106/1684739327705 |
| 顯示於: | 海洋法律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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